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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时间:2018-10-10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和意义。

2008年10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以下简称“零八标准”)至今已近十年时间。“零八标准”的发布施行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装备的现代化发展,医疗救治技术等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不断增大,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等矛盾日益凸显,对综合医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步入新时代,为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修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于提高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医院建设行为,为病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舒适的医疗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此标准作为参考。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现状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对改扩建项目制定了区别于新建项目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第四条  本条明确综合医院建设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和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口数量和医疗服务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综合医院建设水平。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实施的基本要求。

综合医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的要求,核心是科学设置机构,合理确定规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特别是改建、扩建的项目,尽可能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第七条  根据项目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功能定位、需求分析、规模测算、医疗规划等前期论证工作。鉴于医院建筑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涉及部门较多,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减少后期的返工和修改,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整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其目的就是控制浪费、随意建设导致布局不合理、流程不科学、运行不经济等违反管理科学和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

第九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和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规模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分级。

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实践证明,在同一区域,综合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患者过于集中、工作人员过多,管理难度加大、医疗环境和服务质量下降、综合效率及效益偏低等诸多问题。因此,综合医院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现有需求及增长趋势等因素,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除住院部以外的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实践证明3: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当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超过3:1时,可按照对应比例增加相应的门(急)诊、医技用房面积,也可以按当地相同规模医院或本院前三年门(急)诊量与住院病人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第十三条  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保障。本条明确了场地、房屋建筑及医疗设备的构成。对于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考虑增加相应的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的用地和房屋设施等。

第十四条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用设备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

第十五条  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综合医院内的一些物业、保洁、洗衣等业务,可利用社会协作条件完成。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和交通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该遵循的几项主要原则。

“零八标准”提出了综合医院的选址、用地要求、功能分区、朝向和绿化、平面布置及停车设施等方面的相应要求。本次修订中,结合新时代群众对服务获得感的角度,强化了舒适的医疗环境、病房的朝向和通风、活动场地等要求;

根据现场调研,由于前期设计中低估了停车设施的需求,多数综合医院存在停车难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患者满意度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提升新时代就诊患者的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本次修订中,保留了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要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依据相应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宜按照1辆/床的标准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分配地上、地下停车比例。考虑患者的特殊性及陪护、接送车辆通行、停放的实际需求,综合医院停车场位置和出入口的设置要合理规划。

第十八条  本条提出综合医院出入口的设置要求,患者、污物应分设出入口。

第十九条  本条提出综合医院容积率的具体要求:对已新建综合医院,为实现良好的院区环境,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宜过高;对城区中现有综合医院,往往建设用地较为紧张,容积率普遍偏大,为满足其发展需要,改扩建项目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适当提高,也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和当地规划调整。

第二十条  本条提出综合医院绿地率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床位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据2651所公立综合医院数据分析结果显示,综合医院的规模与床位数存在着非线型相关性,当床位规模低于200床时,规模效应和资源共享程度较低,所以床位规模较高。从200床以上的床均面积呈现先增后降的趋势,即床位达到400-599床时床均面积达到最大值,此后随着规模效益和资源共享程度的增加,床位面积呈现降低的趋势,1200床以上的床均面积达到最低值。

附表综合医院建筑面积统计(㎡/床)

编制床位规模

床均面积

个数

平均

107

总量:2651

200张床以下

112

485

200399

105

703

400599

116

435

600899

110

414

9001199

102

217

12001500床及以上

95

397

基于全国综合医院现状调查,结合大型单列设备单列项的调整,综合考虑新标准引起的建筑面积增加(例如住院部要设置避难间、设备层计入建筑面积、走廊加宽等)、新的医疗模式(例如日间医疗等)、新的诊疗空间(例如内窥镜中心等)、公共服务空间的增加(例如医疗街、商店、餐饮、儿童活动区、自助挂号、自助缴费、自助打印、自助查询等)、其他医院本身洁污分流、院感防控的要求(例如隔离待产和隔离产房、负压病房、感染门诊的三区三线布局等),以及智能化等新的发展趋势(例如灾备机房等)……按照七类用房对新增加的面积进行测算,并结合近期新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面积进行校核,从而增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并调整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与床位数的变化趋势。

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急)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为改善医疗环境,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考虑增加大厅、等候区、自助服务区等公共服务空间的面积。

第二十二条  本条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综合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设备实施中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由于不是所有综合医院均有能力使用相关大型医用设备,所以在此单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提高,“零八标准”中的部分大型医用设备已成为医院常用设备,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国卫规划发﹝20185号),结合需要,本标准确定了相关大型医用设备的建筑面积。标准中未包含的大型医用设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明确规定了预防保健用房的面积。

预防保健工作是综合医院的医、教、研、防四大任务之一。“零八标准”规定,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以所承担的地段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将其单列另给予面积,即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面积为20m2。本次修订中,考虑到综合医院预防保健工作的职能性质未发生变化,因此仍然列为单列项。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疾病谱的转变,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经成为威胁人群健康的主要因素,了解和研究疾病的发生和发展,对于提出有效的预防保健措施至关重要,因此综合医院在预防疾病中的作用也将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做好预防保健工作,通过现场调研资料分析研究,确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面积为35 m2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医学科研业务用房面积确定原则。

随着医学科学发展与学科分类细化,综合医院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也日益增加,科研用房面积也需要增加。考虑到我国综合医院中科研工作与临床工作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且大多数临床高级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依然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零八标准”规定,参照《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每位专职科研人员的用房面积按32m2配置,主要是用于建设科研用房和科研辅助用房,其公共配套设施生活设施可与医院共用。但是结合现场调研发现,医用气体、低温等科研用公共配套设施无法完全与医院共同使用,且目前的建筑较1991年建筑,对于防止医院感染、公共空间等要求有显著提升,其实验用房的要求应更加显著,因此参照《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将原来规定偏低的32m2增加到50 m2,以保证实际工作的需要。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的综合医院,由于承担特殊实验、专科技术提升等任务,与常规的临床科研任务略有不同,因此所需的面积应综合考虑科研任务及实际需求,另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是针对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各类培训的综合医院,应按照相关标准增加相应的培训用房。

第二十八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图书馆、室内活动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建筑面积确定原则。长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加班加点成为常态。调研发现,为满足医疗需要,医务人员办公休息场所狭小,执业环境恶劣。为充分发挥医务人员是健康中国建设的主力军作用,着力改善医务人员执业环境,满足专业学习需要,为其提供运动、休息用房。与此同时,随着生活方式的变化,应按照实际需要,在院内设置便利店、快递服务、理发室等生活服务用房,为就医群众和医务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确定原则。综合医院可在地上或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停车设施,所需建筑面积为包含在七类基本用房及一些单列的用房面积指标内。各地在新建综合医院时应根据当地规划、交通等部门要求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并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

第三十条  本条明确了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的综合医院,应另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条  医院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结构安全和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具有人流量大、流线复杂的特点,为此,本建设标准规定,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

随着医学科学和医疗模式的发展,医院的布局、结构要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装配式建筑。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电梯的设置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方面应遵循的原则。综合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以满足各类人员的使用需要。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公共空间对设置特殊人群设施的相关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对医护人员给予人文关怀的相关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从材料选择、建筑设施、配件等方面规定了综合医院室内装修和防护的具体要求。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管线设计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根据医疗场所特点和用电负荷等级规定了医院供配电系统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等国家、行业要求,达到相应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进我国智慧医疗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标识系统的设置要求。医院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内容明确,而且要有无障碍标识。有实际需求的,尚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志,少数民族地区还应有当地文字对照。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绿化植物的配置要求。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装备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装备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指标

第四十七条  本条确定了医院建筑投资估算编制原则。由于医疗项目的建筑表现形式及标准设置可能相差较大,会导致投资指标有较大差别。本条所列指标,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医疗的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控制。

1、投资估算应按结构、装修、机电安装等三方面标准控制投资。

2、结构投资应充分考虑医疗建筑的受力特点等因素影响,一般是普通办公楼结构投资的1.1~1.5(同等结构形式及地下建筑面积所占比例相差不大的情况下)。

3、装修投资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项目标准考虑,净化区域的装修标准比普通区域要提高1.2-2倍。

4、机电系统的投资应充分考虑水、电、冷热等负荷对投资的影响,并按实际情况考虑医疗专用系统投资,一般是普通办公楼安装工程投资的1.5~2.5倍。

综合考虑,综合医院投资一般是普通办公楼工程投资的1.5~2倍。

第四十八条  本条确定了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

第四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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